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开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按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最初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有:
办公厅,办公厅下设办公室、调研室、法制组、代表联络组。
1984年3月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机构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是: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下设:秘书科、人事代表联络科、行政科。
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工农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及对应的四个处,四个处既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1986年9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89年2月2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及其人事代表处。撤销办公厅人事任免和代表联络两科,办公厅增设信访科。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
1、办公厅。办公厅下设秘书科、行政科、信访科。
2、研究室。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4、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5、农村工作委员会。
6、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7、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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