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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10月13日—14日检查组一行深入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土地市场招投标中心,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对《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近年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贯彻实施《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较突出地抓了如下工作:
    建立中心。目前,全市共建立了七大中心,即市政务审批中心、市政府结算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建筑市场招投标中心、市土地市场招投标中心、市医药市场招投标中心。中心的运作较好地实现了初衷的目的,并且为政务信息公开搭建了平台,提供了场所。
    市政务审批中心现有39个单位入驻,占市直有行政审批权单位的73%进入大厅集中办公,保留项目的76%纳入大厅集中管理。截止目前,市政务大厅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20余万件,办结19.6万件,办结率达98%,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近1.56亿元,接待办事群众近60余万人次。在去年年底全省市级政务大厅评比中,我市名列前茅。
    市土地市场招投标中心依据国土资源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2002年3月26日我市成功拍卖了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敲响了我市土地公开出让的第一槌。至今,全市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采矿权90宗,政府获得收益119777.67万元。
    完善制度。为了使《条例》落到实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结合各自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大同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为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市计生委制定了事前审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办事信息公开热线电话号码和投诉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问询,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市民政局建成大同民政信息网站,及时广泛地宣传民政工作范围、责任义务、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等,主办《大同民政信息》以及下属部门创办的《大同民间组织》、《休干报》、《老年生活报》、《大同低保工作动态》,多渠道、全方位传播民政工作动态和信息,成为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民政、了解民政的重要载体。
    部门承诺。部门承诺也是政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好形式。今年上半年,全市76个部门和单位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解决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通过电视、报刊、电台等媒体,就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办事制度、规定办理时限等内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都在自己的办公大楼内公开各科室、部门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有利于方便群众。
    加强监督。全市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出台了《大同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等,组织对全市11个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70个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起到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同时,大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开通了行风热线,在市电视台举办行风对话12期,有22个单位主要领导面对面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共2400多人进行平等对话,使群众真正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所涉及到的问题、建议,90%多都得到解决,确实起到了面对面沟通、公开直击问题、解决问题的效果。全市大接访,市长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也已建立,较好地畅通了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近几年来,市监察委员会按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政务公开的精神,不仅做好了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而且做好《条例》落实的监督工作,还开展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直62个部门、777项审批项目中,审查确认了属于行政许可项目451项。经清理,决定保留229项,修改5项,废止15项,待处132项,为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检查了解到,我市对《条例》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差距;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还有差距; 对《条例》实施的配套制度还未健全;对《条例》实施的监督还有差距。 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认真加以改进。为此,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主动性、自觉性。大力宣传。要大力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自觉贯彻执行《条例》,维护《条例》的法律尊严,推进全市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制度。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修改、充实、完善现有的工作制度,还应制订有利于《条例》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使《条例》贯彻执行更具有规范化、科学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强化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检查;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同级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冯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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