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委牵头,组织常委会部分成员、财经委部分委员于12月9日至10日就《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先后深入市农行金穗支行、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进行了实地检查,另外召集了二中分校、早期教育学校、隆湖中学、新和医院、天招药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近20家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了解。座谈会上参会者畅所欲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是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2月29日实施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放宽了市场准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它行业和领域;对个体私营企业审批难,融资难,从业者办理户口难,子女入托、入学难等诸多难题规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私产保护以及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作出了规定。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该条例实施近一年来,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明显加快,逐渐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呈快速增长之势。截止2004年底,全市以个体私营为主的非公企业为4.8万户,比2003年增加近8000户。完成增加值79.8亿元,占到全市GDP总量的1/3,实现利润13.8亿元,同比增长17.5%,上交税金8.7亿元,同比增长47.46%。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除各项指标增速外,还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行业分布渐趋合理;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行业龙头强势明显;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等多个方面。二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在职能设置上,成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加强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完善政策方面,市政府于2004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十八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各县、区也对原有的决定或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在环境服务上,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在舆论导向上,广泛宣传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先进典型,鼓励个体私营者遵纪守法,努力使他们真正感觉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强化技能培训,个体私营者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有关部门采取“走出去”的办法,组织个体私营企业赴外地参加各种类型洽谈会、博览会。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先后举办各种培训班7期,培训各类人员近千名,从而提高了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也了解到,在贯彻《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发展环境不宽松,政府服务职能不够完善,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尤以管理体制方面更显突出。二、融资渠道不畅,仍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三、经营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经营理念落后,法律观念、自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为此,检查组建议,一是政策落实要到位,二是培育骨干企业,全力培育一批起点高、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使其成为本地区拉动经济增长的骨干企业。三是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在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上实现新突破。四是加快四大产业基地建设步伐。要不断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五是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六是加大执法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七要继续完善充实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人才库,做大做强培训产业,加快建设培训基地。八是继续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在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在服务体系建设上争取有新的突破。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成长、壮大提供优质的服务。
(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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