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祝愿:宪法大普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李晓红
"依法治国"这四个字近年在人们"讲话"时常提到,在"文件"和"社论"中更是常常出现。可是"依法治国"首先应该依什么"法"?恐怕多数人不知从何谈起。其实这个"法"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们的根本大法、母法。法律法规都是依据"母法"而产生出来的。
2000年我有幸从市委被公开选调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来上班的第一天就先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边读一边深责自己的宪法意识太淡薄,简直不够一个合格的公民。宪法大普及的愿望由此萌生,不普及宪法知识,怎能依法治国呢?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两年以来,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令人气愤的不公正事情,总能联想到某些政策,联想到某些领导干部的"讲话",也常联想到党章党纪,就是没有联想到宪法。那些违宪的种种行为令人不满,却认识不到它是犯法的。由此我想到我们国家"十年浩劫"之时,我们敬重的原国家主席刘少奇蒙受奇耻大冤,当时他手捧《宪法》,希望《宪法》可以保护一位国家主席的合法权利,然而他却让"红卫兵小将"围攻、殴打乃至最后屈死的一幕,可以说惊天地,泣鬼神。同时也明白了一个道理,一部《宪法》如果保护不了一位普遍的百姓,同样也保护不了一位国家主席。前些日子中央电视一台黄金节目播放《大法官》电视连续剧,剧中人物情、理、法的较量感人肺腑不说,而剧中那位下岗的法官成为律师,为那位犯罪嫌疑人原市委书记辩护一幕,还有为二位小姑娘在超市遭人无数搜身污辱打赢官司的一幕相对比,更加使我相信,如果法律保护了普遍百姓合法权利,那么同样也能保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曾当过市委书记的某些合法权利,同时也更加使我萌发强烈的愿望:必须大力普及宪法知识。
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例使我呼吁宪法大普及的的愿望更加强烈。前不久,《山西人大》刊登文章,某市报的第一版上,以该市委组织部的名义公示了一批拟任提拔的干部名单,其中有部分县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以上规定说明:首先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次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人选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第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人选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联合提名。显然,某市市委组织部在报纸上"公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许会有人说,我们国家是党管干部,干部的任用由党委决定。是的,党管干部是党的原则之一,但是宪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同时该条第四款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中的"各政党"、"任何组织"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由此可见某些党委组织部门的宪法意识如此淡薄,这极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因此,我企盼对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一次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大量的"宪法盲"学好宪法知识,尽快"脱盲",睁开眼来看清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非常浓厚的世界,并能适应这个世界。现代化需要"依法治国",首先就是需要"依宪治国"。再也不能让那些党、政、军、警、商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及其组织出现违宪的言行了!而我作为一名人大机关工作者,自己首先要依照宪法办事,更要敢于站起来护宪!
在2001年11月7日的《人民日报》上,我看到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的题为《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新局面》的论文颇有感触。他在论文中说道:"特别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普法教育要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请注意,"最高权威"这四个大字!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威不是别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还讲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从而保证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得到全面的实施。"如果大家都依照宪法办事,那么现在社会上流行的若干不良现象乃至腐败现象,就可以得到纠正了。如果宪法意识普及了,浓厚了,权威了,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氛围就会创造出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就会加快,我们中国就真的成为法治国家了。
200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