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
一一安大钧主任答记者问
(按:2008年4月1
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大钧接受了新闻媒体的专访。)
记者:安主任,请问市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开这样一个立法听证会呢?
安主任:应该说,这样的立法听证会在我们大同市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记得我们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是在1998年9月21日召开的,那一次立法听证会主要是为制定《大同古城保护条例》举行的,当时在全国是比较早的。我曾经查过资料,现在一说起举行立法听证会,都会提到是广东省开了先例,是他们在全国首次举办立法听证会。据资料上说,广东省举行立法听证会是1998年9月18日,仅仅比大同市举行立法听证会早了三天。如果说加上准备的时间,我们和广东省几乎是同时召开的。
为什么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呢?首先是民主立法的需要。因为我们立的每一部法,是要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所以立法的过程应该是民主的过程。当然,立法听证会只是民主立法的一种方式,不是全部。我们的民主立法,既包括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等等,还包括立法辩论、立法论证等等,这些都是民主立法的方式。今天的立法听证会,能够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能够为我们在立法中提供民意依据,我觉得这就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当然我个人感觉,这次立法听证会也还有缺撼,还有美中不足的地方。比如说,我还没有听到多少反对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意见,也没有听到对强制性规定反对的意见。因为在立法听证会上,如果能听到一些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意见就能为我们这些听证人提供审议时的一个依据,为我们参与决策奠定一个基础。整体来说,这次听证会上,这么多的陈述人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尤其是旁听人也陈述了一些意见,非常好。其次,召开立法听证会是立法为民的需要。因为我们的每一部法律,我们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和谐的,都是要为全社会提供行为规范的。我们制定养犬管理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其目的实际上也涉及到和谐大同的建设、法治大同的建设,还涉及到民生问题。大家都知道,养犬,有些人很喜欢,这是他们的权利,你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但也有许多人反对,前一段时间,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公布法规草案,征求了全社会意见,从收集到的群众意见看,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同意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事实上,养犬有它的好处,也有它的弊端。比如,恶犬伤人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狂犬病传染问题,这些都是民生问题。养犬是民生问题,养犬管理也是民生问题。第三,召开立法听证会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我们要搞立法听证会。与时同时,我觉得发动广大市民来参与立法,提高他们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也是我们召开立法听证会的一个目的。应该说,这些年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在促进全市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是做了不少工作的,但有些还是不尽如人意。比如说,我们早已实行了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目的就是让大家来参与我们的民主决策,参与我们的民主管理,参与我们的民主监督。原来还害怕自愿要求旁听的人比较多,所以每次会议在人数上有所限制,限制到2
O多人。但结果是,几年下来参加旁听的人从来没有超过2
0人。这说明,市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当然,这不能怪他们,应该怪我们,我们在调动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方面,工作还有差距,我们在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方面,工作也有差距。总体来讲,这次听证会达到了我们一部分目的。在这里,我最想向全市人民说一句话。我希望,全市人民一定要提高自己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参与大同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活动的积极性。一定要积极参与我们大同的民主决策,不但参与人大常委会的民主决策,也要参与政府的民主决策,参与党委部门的民主决策,还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只有全社会的人都积极地参与政治,我们大同市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就可以提高,我们大同市的民主政治建设就可以取得明显的进步。这就是我想说的,谢谢大家!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刘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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