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执政的理性思考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李晓红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治国理政的理念、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依宪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因此邓小平曾说过:“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民主执政的新理念,将民主与执政相联系,意味着执政党对公共权力的一种价值认定。对民主执政的概括,是建立在邓小平、江泽民当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民主建设的理论的实践基础上,是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新拓展,是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探索。这个概括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民主的形态与共产党执政方式紧密结合,从而在执政立场上揭示了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新目标,显示了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新勇气。为此也引起笔者对民主执政的几点思考:
一、民主执政的基础是要利为民谋
民主执政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民主执政”在两个层面上都形成了规定性的概括。一是总结了56年来执政党的主要经验,二是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这就告知我们,坚持民主执政,既是经验性的认识,又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可以说这一概括是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认识的新发展、新视野。
1、民主建设的经历。
回顾党对民主建设的探索表现在很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广大农村进行建立革命根据地的实践,唤醒了大片沉睡的土地,将长期束缚于土地的农民从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以强大的政治动员力量推动农民融入推翻“三座大山”的斗争中。二是与国民党独裁专制作斗争,并团结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以多种方式争取民主权利。三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权利得到制度的保障。
但是在相当长时间里,我们对民主的认识上也是比较混乱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械和片面地理解民主的内涵,过分强调民主的阶级实质,而忽视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普遍的意义。二是沿袭革命战争年代思维方式,错误运用“大民主”方式来解决党内问题,直至出现无政府状态,文革十年动乱就是例证。三是长期以来,把民主片面的理解为手段,缺乏政治民主的本质探求和目的追求。因此民主常常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尴尬局面。改革开放后,少数人受西方不良思潮的影响,不加辩析地搬用国外的理论学说,全面西化的风声也曾掀起过波浪。由此而言,对民主的认识不仅需要认真的辩析,而且也需要作出深刻的理论解读。
2、民主建设的启示。
共产党执政56年以来,可以说创造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丰富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得到了许多启示。一是两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遗毒,不仅在思想上难以解除,而且在执政体制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在各级领导干部层还未彻底摆脱“官本位”的特征;当领导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理应状况比比皆是,见怪不怪。二是社会化的民主程度不高,民主与专制的搏弃并未使广大人民群众经受程序化和连贯性的民主训练和民主实践,长期以来,“左”倾错误影响和干扰,使得民主建设的进程时有时无,广大民众没有得到现代民主思想的熏陶,而是困惑于封建主义遗毒泛滥的迷茫,这些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既给中国民主政治生活带来重大的制约,又给后天的民主进程加快带来了先天不足。其实就党的民主执政而言,从理念上讲也要克服许多意想不到的障碍,好在至今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实现了统治权力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想到是在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民主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民主执政的根本是要权为民用
将民主与执政联系在一起,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价值认定。这个价值理念必须回答为谁执政、怎样执政和靠什么执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在我党宗旨上确立的新的执政价值理念,这一理念突出的是社会公共权力与人民利益的一体化,“为公”、“为民”显示了共产党对“民利”、“民意”的无私态度。显示了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崇高境界和高风亮节,也显示了新时代领导人情系于民的民本思想。
1、民主执政必须靠民执政。
毛泽东曾经论述,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决无自己的任何私利,邓小平也曾提出精辟的“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标准的论断,江泽民“三个代表”更是要求共产党必须全心全意的代表人民,并实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这些都是共产党价值理念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那么成为执政党以后,代表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运用好社会公共权力,就是执政党价值理念与人民利益一致性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更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执政党不能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就首先违宪了。违宪也是违法,而且会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动摇和置疑。
从民主执政的要求来讲,我党作为公共权力的组织和实施力量,扮演着领导者、主动者的社会角色。因此树立爱民亲民为民靠民的意识和增强民主执政的理念十分重要。从政治运作的程序来看,民主执政实质上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者双向互动关系。就授权而言,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是权力主体,因此,民主执政首先要靠民执政。人民作为出让权力的一方,只有保留着对社会公共权力归属上不可侵犯的权利。才能使一切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必须明确,在这样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中,执政者扮演的不是“为民作主”的社会角色,而是要发挥“让民作主靠民执政”的执政功能,创造一切有利于让民作主的氛围。现代公共管理经验先进告诉我们:在社会公共权力的运用上,执政模式的取向不是“我说你做”,而是“我按你说的去做。”这样一种民主执政新模式,这就是说,必须正确解决执政主体与授权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言,民主执政既需要执政党的努力,也需要人民的积极参与,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合法的程序的合法的途径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才能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合法性基础。
2、民主执政必须为民执政。
在今后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也会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理念相趋同,执政党需要有受人民委托掌权的现代民主意识,人民需要有自己是权力主体的现代主政意识。执政党要为民执政,人民要为国家效力,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执政党需要创造各种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创造各种政务信息平台,让人民知情,形成人民意愿充分表达的机制,实现公共权力的运用与人民利益一致性,实现公共权力的有限使用和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达到平衡的宪政目标。另一方面人民需要焕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密切关注社会公共权力运用的“公利”和“民意”原则,维护人民这一授权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和侵犯。如果受到了侵害,我们的执政不仅没有体现为民爱民理念,而且是扰民、善民、轻民。因此,执政党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党内监督、加强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机制来保障人民权利、保障为民执政的实现。
三、民主执政的关键是要有制度保障
无论是民主执政理念还是民主执政作风以及民主执政方式,都必须通过制度来体现,创新制度并且改革机制,是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建设的最迫切的实践要求。目前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造成执政中的“人治”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公共权力的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制衡上出现不少真空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作为执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必须认真研究目前制度和机制层面上存在哪些不符合民主执政要求的问题,这应该是我们党切实开展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
1、完善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使党的意志通过合法的程序完成人民的意志。人民委托代议制机构组成人员,行使民主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些权力通过执政党的组织和实施,如果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那么就是真正的民主执政,为民执政。但是现实执政中对公共权力无限制的行使,并且已对部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公权力行使没有受到很好的制约的结果。近几年,听政制、审计制、巡视制、罢免制、问责制等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思想行为的制度也建立起来,但是“虚置”、“空转”的现象比比皆是,落实的不好。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好规范公权力的制度框架,首先要建立起党委、选拔领导干部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其次在行使选举权时要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民意推选候选人的当选率,切实保障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2、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之下,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强化各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强化人民主政的理念,强化执政靠民执政,党为民执政理念,丰富和扩展更畅通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多种渠道,为人民群众参政主政议政提供知情平台,为人民群众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提供知情平台,并且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人民主政的能力高低与对执政权力监督的效能强弱成正比,主政能力高监督的效能就强,主政能力低监督效能就低。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整合制度资源,形成机制上的配套和联结。要丰富民主形式,使民主运用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从现实状况看,这些环节上都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化民主规范,但内在的关联度不够,有的还存在相互脱节,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制度还存在“空转”现象。这些问题表明,民主的空间还很广阔,民主的道路还很漫长,也很艰巨,提升执政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必须针对这些问题,以国情出发,以改革精神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以饱满的热情,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主、高文明的国家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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