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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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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现状浅析
大同市天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宋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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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是最基层的人大常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有三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就前两项职权而言,由于在决策县政大事、干部调配方面,党委部门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考察才最后确定的,在经人大通过时,往往变动较少,具有比较明显的程序性。因此,第三项职权--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工作情况的监督权,就成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量最大、内容最多、范围最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项基本职权。监督工作开展得好坏,几乎成为衡量一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优劣的一条基本标尺。
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当前现实状况看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与法律的要求,与人民的期望,仍有一定的距离。监督工作的滞后,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质量。
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从人大理论角度讲,人大的监督,其实质和最终目的就是对监督对象--"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但作为监督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很大一部分同志,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与人过不去",于是在开展监督时,理不直,气不壮,畏首畏尾,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是监督范围不广。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中,往往以本级政府及所属局委办为主。法检两院作为地方重要的执法部门,除人代会听取其工作报告外,闭会期间的监督很少。至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条管"单位,则更是游离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外。
三是监督手段不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手段很多,其中如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常规监督手段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象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刚性的监督手段,却使用不多。
四是监督实效不大。由于上述的几个问题的存在,其直接导致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走了过场。虽然监督过程有板有眼,但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不力,疏忽了问题的整改,监督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二、制约开展监督的主要因素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原因是多种多样、方方面面的,根据自己在县人大工作岗位上的实践看来,能够严重制约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体制制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是地方的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目前,地方的经济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府在开展某项重大经济工作时,往往与本级党委联合行文,以示工作的重要性,但由此造成的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使人大监督对象复杂化,难以开展监督。
2、人际关系复杂。作为县级行政区,地域不大,人口不多,如天镇县,全县人口20万,干部不足3000人,远近亲属,街坊邻居,关系错综复杂,监督双方之间大都相熟,进行监督当中,常常出现碍于情面,不愿动真动硬,对问题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奉行好人主义的情况。
3、"条块"分立。国家为了加强对某些部门的管理,决定如电力、税务、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归于"条属"管理,人大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时,只能建议其上级部门监督处理,自身却无法采取直接有效的手段。而这些部门工作与本地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又密切相关,与之有关的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条管"单位几乎成了监督的盲区。
4、机制缺失。虽然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但至今我国仍没有出台《监督法》,指导评议、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常规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各地根据本单位工作实践摸索而制定的,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监督制度建设的不完善,造成了监督机制软件上的缺失。从硬件上讲,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存在很大差距。个别县区常委会仅设置2-3个综合办事机构,职能重叠,难以界定。很大一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严重不足,有的工委仅有"光杆"主任一个,监督力量非常薄弱。
三、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走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针对县级人大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如何才能彻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推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
第一,要加强学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要以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大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加强自身主观世界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从事人大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自身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徇私情,不枉国法。
第二,要加强宣传。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人大制度的宣传都比较重视。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在全社会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尤其要向地方党委干部宣传,向"一府两院"宣传,向地方各级部门的领导干部宣传。宣传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进一步强化监督对象受监督的意识,为全面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要逐步建立完善监督的法制、法规及有关的制度、办法。要针对不同的监督手段和形式,制定具有自身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为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确定监督的原则、办法、范围和程序,建立一整套由提前介入到整改反馈的完整科学的监督机制。
第四,要加强机关建设。省市要以这次市县两级的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支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建设,依据工作职能,配置好工作机构,选拔好工作人员,加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力量。并逐步加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最终实现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
第五,要加强和改善党委的领导。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保证。在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同时,也要注意改善领导的方式方法。地方党委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协调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如党委定期研究人大工作的制度、人大领导列席党委常委会的制度等等进而推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设立,迄今虽然已经二十年了,但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仍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需要我们人大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大胆探索,开拓进取,积极借鉴兄弟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不断推进县级人大工作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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