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工作的一些思考
--在大同市人大代表培训班结业时的总结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已经本人审阅)
安 大 钧
2004年9月23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这次市人大代表培训班的开场锣鼓由我敲,散会的喇叭也由我吹,我深感荣幸。本来这次培训班想请外边的人来讲课,但后来我想,请外边的人讲优点固然是明显的,如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家来讲,人家站得高看得远,理论水平比我们强,但这样做的缺陷是很难和我们大同市人大工作的实际联系起来。比较而言,我觉得让我们人大机关的同志来讲课,优点还是多一些。首先由我们人大机关的部分中层干部授课,对他们自身学习是一种促进;其次,人大机关的这些同志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实践,讲出来的东西大家易于理解,能够很快应用于实践。应该说,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已经形成了十分浓厚的学习氛围。如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会议刚结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即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常委会机关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举办九个宪法专题学习讲座,来促进对宪法的深入学习。我首先讲了第一课,其他课是由人大机关的处级干部讲的。我讲的题目是《修宪对国家机关工作的重大影响》,秘书长冯境城讲的题目是《宪法与党的领导》,其它干部分别讲了《宪法与人大制度》、《宪法与地方立法》、《宪法与统一战线》、《宪法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与人权保障》、《宪法与司法制度》和《宪法与行政职能转变》。这次系列学习给了我一些启示,即一定要让人大机关的同志自己学,自己讲,共同学习,共同提高,这对于提高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是大有好处的。有了成功经验,最近我们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学习胡锦涛总书记9·15讲话后,计划再搞一次学习胡锦涛讲话的系列专题讲座,而且特别要求,除了个别课由县级干部继续讲授外,大部分课要让机关年轻的科级干部来讲。采取这种学习方式,我认为对年轻干部的成长大有益处,特别是对他们的思想、理论、业务素质的提高将是一个大的促进。年轻干部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必须由我们来关心和抚育,这也是党和国家成熟的表现。我曾经开玩笑说,如果在一个会上,你有一个一万字的讲话或发言,那么,你要讲好最起码必须阅读二十万字以上的材料,这本身对你自己的学习就是一个促进。今天早晨,我问许多参加培训的代表,这次培训的讲课水平怎么样,据代表们反映,课讲得很不错。他们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还是有人才的。我觉得,这些讲课的同志还称不上什么人才,无非是多学了一点,多看了一点,在发言当中能讲出一点,包括我也是一样。在与代表们交谈中我也了解到,这次培训,代表的参训率不是很高,最高时也仅仅达到2/3。当然,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们的代表中领导太多,他们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他们的工作是否是代表工作,也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第二,我们的代表80%以上是战斗在各行各业的兼职代表,有许多工作等着他们去做。虽然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是他们的神圣职责,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中的少部分代表在思想上还缺乏这种认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我相信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坚持和完善,随着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会逐步得到改正。但是我也看到,这次培训,大部分基层市人大代表表现非常好,不仅参加了培训,而且住下来认认真真听了,这从他们的心得体会中你会深切地感受到。归根到底,代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来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根据培训方案,原来安排我今天讲课的题目是《人大代表如何忠实实践“三个代表”》,但昨天我经过仔细考虑,决定将题目改为《对代表工作的一些思考》。产生这个想法的原因有三:一是不久前省人大常委会在临汾召开了代表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对全省各地市代表工作的经验进行了交流,我觉得有必要向代表们传达一下这次会议的精神。二是我从这些年人大工作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要发挥好,恐怕最为重要的是代表工作必须做好,否则,人大工作是绝对搞不好的。但是,代表工作是什么,怎么做,许多代表不是很清楚,所以有必要在这次培训班上给大家讲一讲。三是去年换届后,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发扬上届经验的基础上,对代表工作更加重视,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这更使我觉得代表工作的重要。去年10月,我们召开了大同市首次代表工作会议,在会上,我们对代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今后代表工作的总体思路。现在细细想起来,我总觉得这个思路还不是太完整、太成熟,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没讲透,而且那次会议参加的人员仅仅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没有像今天这样,集中了全市的人大代表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所以,今天借这个机会我想再把这个工作思路讲得更全面完整一些。
以上就是我今天讲代表工作的原因。作为个人观点,我下面的发言,仅供大家参考。
一、做好代表工作,必须清楚什么是代表工作
代表工作的定义和内涵是什么,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不搞清楚,就不知道我们的代表工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对此,我作了一些思考。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人大理论学习,我个人认为,代表工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代表工作,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广义上的代表工作,内涵则十分宽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即人大常委会的角度讲,是指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组织代表,服务代表,指导代表,保障代表行使好法定职权,履行好法定义务,发挥好法定作用的工作;第二方面,从选举单位的角度讲,是指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代表,监督代表如何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意愿,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工作和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代表、指导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方面,从代表自身角度讲,是指代表依法加强与选举单位或选民的联系,自觉接受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发挥好自身作用的工作。清楚了代表工作的定义和内涵,我们代表工作的各个主体就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了。举个例子,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市人大代表来讲,就应该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组织他们开展活动,指导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为他们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提供许多方面的服务和保障。如,提供物质保障。上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为代表提供活动经费是300元/人,虽然不是很多,但我们尽自己所能为代表订购了一些人大方面的书籍报刊,寄送了一些相关材料,组织代表开展了一些活动。今年为了使代表工作更好地开展,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批准市财政预算时把代表经费提高到600元/人,翻了一倍,但还是不多。我在东北考察时了解到,沈阳市代表活动经费已经达到1000元/人,其中有一部分要发给代表本人,供他们个人开展活动时使用。我们也要借鉴这种做法,尽最大努力使我们的代表活动经费逐步增加。再如,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言论免责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特别司法保护权,即不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同意或许可,司法机关不得限制同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我市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当时市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打报告,要求对个别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常委会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不适当,于是要求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不应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就属于司法保障。再举个例子,选举单位和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而言,是有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是没有监督权的。相反,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是有监督权的。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在市人代会上由代表选举产生的,因此,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被产生与产生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同样,我这个人大常委会主任对市人大代表没有领导权,相反,市人大代表对我在常委会的工作是有监督权的。为什么每年人代会都要听取审议并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是这个原因。正因如此,市人大常委会是不能命令市人大代表做什么的,而只能起到组织联络服务指导和保障代表行使好法定职权的作用。再如,根据法律规定,我市选举单位与即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关系是什么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当然,选举单位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市人大代表也起着指导和组织的作用。通过以上例子可以说明,做好代表工作,首先必须清楚代表工作的定义和内涵,特别是必须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否则,做好代表工作就是无稽之谈。我看过许多地方人大的材料,发现部分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的认识和实践还是很片面的,有些甚至是违法的。我们本届一次人代会上作出的《关于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依法对此做出了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
二、为什么要做好代表工作
(一)做好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原则所决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作为国家机构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必然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决定了我们必须做好代表工作。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人事任免权的行使,都是集体行使职权,也就是个人无权,集体有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和选举单位选出的一个一个代表组成的,我们每位市人大代表,包括我这个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人代会选举、各项表决时也只有一票的权力。记得每次我的讲话或发言书面发给大家时,我都要求办公厅特意在前面加上几个字:“仅供参考”。因为我与大家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指示与执行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这与党政机关有所不同。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得到坚持,人大代表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决定着代表工作的好坏,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行使。
(二)做好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所决定的。
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另一方面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因为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是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来管理国家,而是人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即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来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文化事务。所以,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是以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而出现的,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此外,我们的每位人大代表还代表着某一选区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样,某一个界别的代表,也代表着这一界别的利益和意志。正因如此,人大代表的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做好代表工作。
(三)做好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作用所决定的。
发挥代表的法定作用,这是代表工作的落脚点。从法律和人大理论上讲,代表作用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一是参与立法与重大决策的作用,也就是行使议决权;二是参与监督“一会一府两院”的作用;三是协助宪法法律实施和协助政府推进工作的作用;四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所谓参与,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直接处理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只有代表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代表工作才能真正做好,人大工作才能真正做好。
(四)做好代表工作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需要的。
在这次培训班开学典礼上,我曾经说过,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我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想真正进一步得到坚持和完善,代表工作做不好,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就体现不出来,坚持和完善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经常说,我们的人大代表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职务,就等于把人民当家的地位丢了,就等于把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丢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和最佳的方式。试想,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一旦丢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体现不出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说坚持和完善了,连保持都保持不住。只有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职务,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才能实现。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大法定作用要发挥好,代表工作是基础。我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上谈到这个问题特别提到了两个观点:一是代表工作是人大强基固本的工作,二是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可以这样讲,如果我们某个地方人大代表工作没做好,这个地方的人大制度肯定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和完善。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之根之本,代表作用发挥得好坏决定着人大作用发挥得好坏,代表工作的质量决定着人大工作的质量,所以,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时时刻刻抓好代表工作。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上届经验教训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代表工作。特别是在创新上狠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效果,我们的做法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如我们召开了全市首次代表工作会议;在全国率先作出了《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建立代表专业活动小组;开展代表述职接受评议活动;今年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立50周年之机,在代表中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纪念活动,包括纪念大会、电视知识大赛、征文大赛、理论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这些工作对于提高代表的素质,增强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履职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做好代表工作,必须清楚我市代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总体工作思路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认为代表工作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使代表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使代表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使代表行为得到有效监督,最终使代表能够端正思想,摆对位置,当好人民权力的受托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当好人民意志的表达者;集思广益,依法履职,当好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当好“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
关于我市代表工作的总体思路,几年摸索下来,我们有了一个基本调子,这几天我对此又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总结和疏理。我们代表工作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代表素质(思想理论业务)为根本,以“两办法一决定”为规范(《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以发挥代表作用(四大作用)为核心,以加强两个联系(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以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创新)为灵魂。具体到实践中就是高举一面旗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三种意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处理好三个关系(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落实好三项规范(“两办法一决定”),发挥好代表的四大作用。
四、如何做好代表工作
刚才,我讲到代表工作的内涵涉及到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和代表自身三个方面的工作,现在我要说,代表工作要做好,这三个方面必须互动。
(一)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代表工作。
1、做好组织代表的工作。代表是个体,要开展代表工作,不管是代表个人履职,还是集体履职,不论是代表在开会期间的活动,还是闭会期间的活动都要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比如,代表开会、视察、调查、学习、培训,常委会必须组织人员从方案、立项、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
2、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这方面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探索出许多新的做法,集中体现在联系代表方式的拓展上。我们除建立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研、执法检查等多项基础制度外,重点探索建立了代表接待日制度,组织代表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制度,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走访基层代表制度;人大代表自愿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这些新形式,受到了代表们的热烈欢迎。我们今后将继续努力,力争使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更加密切,使代表的活动更加丰富多彩。
3、做好服务代表的工作。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机关作为服务代表的机关,其职责就是为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提供良好的工作服务、生活服务、学习服务。如,为了使代表在人代会上更好地审议各项报告,作出正确的决策,每年人代会上我们机关干部都要为代表审议报告提供八九个甚至十多个专题调研报告,这在全国和地方人大是少有的。大家也许不知道,这项工作每年耗费了机关同志三个多月的时间。为什么这样做?因为我们始终认为,虽然法律上规定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有言论免责权,但是从代表素质、从执行好职务的自身要求来讲,代表应该做到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行之有规,我们提供专题报告就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再如,我们为提高代表素质也做了大量工作。连续举行了三次人大代表论文大赛;多次举办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班,讲授人大理论、人大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邀请国家知名学者专家举办人大知识、WTO、市场经济、法律、财经等方面知识的讲座共计50多场。这次培训班就是该项工作的延续。培训中,我们为人大代表讲授了许多人大业务方面的专业实用知识,代表们普遍反映收获很大。他们说,这样的培训对自身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还有,我们在视察方式上也进行了改进。以往主要是组织会前集中视察,致使代表的活动仅仅停留在走马观花而难于深入,不能真正了解民情民意。如今我们将集中视察、集中调研、专题视察、个人持证视察、代表自由组合视察相结合,极大地提高了视察效果,也充分调动了代表主动开展活动的积极性。此外,代表在开会或闭会期间进行活动,我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做好后勤工作,努力减除代表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开好会或开展好活动。
4、做好指导代表的工作。指导代表工作就是帮助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如我们这次培训班讲课的内容就是告诉代表如何提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进行开会和闭会期间活动。这些都是指导性的工作。
5、做好代表的保障工作。前面已经讲到,就是依法要为代表提供物质保障、司法保障和其它方面的保障。
(二)选举单位如何做好代表工作。
我们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都是一身两用。比如,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而言就是要发挥好组织、联络、联系、服务、保障、指导的作用,但对我市人代会选出的省人大代表而言,市人大常委会又必须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和对省代表的监督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也是一样,一身两用。一是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工作。目前在选举代表的工作中有许多弊端。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修改选举法,对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进行修改。比如,目前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中的提名制度,候选人产生制度,竞选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已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现在北京、湖北、深圳已经有公民通过竞选当上了人大代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不可以竞选,而这些人在竞选中明确承诺,当上代表要为广大选民办什么事,怎么样履行好代表职务,代表选民的意愿,反映选民的意志,为选民服务。我想,凡是通过这种竞选而当上代表的人,履职的积极性肯定高。相反,我们有些人通过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当上代表,其履职积极性的高低是不言而喻的。好在修改中的《选举法》对确定候选人时已经有了更加民主的规定。比如,现行的《选举法》规定,最终确定的候选人是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决定的。这个规定太抽象太空,在实际操作中人为因素太大。修改后的《选举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名候选人名额过多,经过各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这充分表明,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正在加快,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二是监督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这项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是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来完成的。这次市人大代表培训,我们为什么要把各县区人大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各编为一个学习组,就是希望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自己县区人代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培训的情况严格登记下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选举单位即各自的人民代表大会。当然我希望每位代表都是自觉的,都是有代表意识的,但对于那些不自觉的代表,我们只能采取合法的监督措施和手段。现在我们依法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卡制度,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和代表履职手册制度,就是为了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的方案,从今年开始每年要有三分之一市人大代表要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三年完成;而且每年各位市人大代表还要向原选举单位提供书面述职报告。所以,选举单位监督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是选举单位代表工作的重头戏。监督的内容就是要看代表能否代表人民的意愿,能否模范遵守了法律,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能否发挥了自己的法定作用。此外,选举单位还有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指导联系服务保障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的作用。这次培训我们除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市人大代表必须参加外,我们还要求副主任参加,目的就是要让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好县区人大代表尽好监督自己人代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这份职责。这项工作我们以前没有开展,今天讲这些就是要引起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从而抓紧抓好。
(三)代表自身如何做好代表工作。
1、提高自身素质。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代表自身要做好的工作。总的看,提高自身素质,代表必须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别人为你做的工作是外因,自己的工作是内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人大代表要把自身作用发挥好,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这方面内容我已多次讲过,希望大家重视这项基础工作。讲代表自身的素质,不能不提到积极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些典型人物。如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焦作市人大代表姚秀荣,湖北省人大代表姚立法等。这些代表之所以在全国出名,就是因为他们有很高的素质,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监督问题和解决问题。如果我们有相当数量这样的代表,我市的人大工作一定会大大前进一步。其次,要不断思考,深入实践。这对于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是非常重要的。去年我在北京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考察中了解到,在该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指导下,作为直接选举产生的该区区人大代表,基本上每个星期都要深入自己选区的选民中间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基层七站八所的工作情况,所以在七站八所的行风建设中,区人大代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根据选民的意见每一两个月评议一次执法机关,结果七站八所中作风最不好的受到了代表最有力的监督。由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代表作用真正得到了发挥。我们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曾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市公安局、工商局和地税局进行评议,但评议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主要是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的许多问题并不出现在局机关,而是出现在基层单位。正因如此,从北京回来后我特意向城区、矿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介绍了朝阳区人大的经验。在此,我希望这两个区的人大常委会能够借鉴朝阳区的经验,组织区人大代表,定期不定期深入选区进行调查研究,听取选民的意见,发现哪个执法单位有问题,就组织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这种从基层抓起的做法对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大有好处。第三,要密切关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我曾经多次讲过我市要特别关注加快发展、兴同富民问题;国企改革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问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总之,我们的人大代表一定要有代表意识,职务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廉洁意识。要当尽责的代表,不要当挂名的代表;要当全年度履行职责的代表,不要当会完就了的代表;要当民意代表,不要当荣誉代表;要切切实实按照宪法规定,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不要徒有虚名;要主动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不要选举过后五年不见;要密切联系群众,不要把选票当“钞票”,把职务当“官帽”。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主题--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保障人权才能最终实现。
2、人大代表要主动向选举单位和选区述职,接受监督。这项工作我们从2000年已开始做了,但还需要不断完善。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各级人大代表在述职时一定要认真介绍自己的履职情况,包括为社会、选区、人民群众做了些什么事情,提出了哪些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对哪些方面实施了监督,监督的效果如何等。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工作满意不满意,县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登记下来。这样做目的很明确,人民既然选你当代表,你就应该为人民做点事情,发挥点作用。据网上介绍,现在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发挥好代表作用,建立了许多制度。如公示制,即把代表的情况通过媒体向选民公布,并留下联系方式,让人民群众向自己的代表反映情况;再如,代表履职承诺制,履职记事制,履职评价制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打破代表终届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对于发挥好代表作用也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借鉴这些好的经验,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不断探索,努力拓宽代表接受监督的渠道。
3、发挥好法定作用。在我市,代表的法定作用发挥得并不好。如约见政府主要负责人,这个权力从我市人大成立那天起代表就没有使用过。由此我想,法律规定的我们都不用,何谈创新呢?因此,我们首先要把法定作用发挥好。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探索如何发挥代表作用的新形式新方法。只有代表的法定作用发挥出来了,代表工作就做好了,大同市人大工作也就搞好了。
总而言之,做好代表工作,有赖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赖于各级人大代表,有赖于各级人大干部。今天讲代表工作,就是希望代表工作涉及的三方共同努力,把我市代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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