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作用 切实保证宪法实施
——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宪法专题讲座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安大钧
(2004年5月20日)
同志们:
从3月30日开始到今天,我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宪法的9个专题讲座已经告一一每位,看到孩子在老师的教育下成长民生期有什么进
段落,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宪法实施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历时50天的时间当中,我讲了《修改宪法对国家机关工作的重大影响》,秘书长冯境城同志讲了《宪法与党的领导》,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欣同志讲了《宪法与人大制度》,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德成同志讲了《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室主任李晓红同志讲了《宪法与人权保障》,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丽珍同志讲了《宪法与行政职能转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李志刚同志讲了《宪法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内司委主任委员付雁生同志讲了《宪法与司法制度》,民宗侨外工委主任李颖宝同志讲了《宪法与统一战线》,这九讲,涉及到宪法的各个方面。为了讲好各自的一课,我和以上8位同志在讲课前进行了非常深入广泛地学习,我们不仅认真学习了修改后的宪法,而且认真学习了与宪法相关的国家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司法类法律,还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一系列重要报告和文件,如党的十五、十六大报告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等。应该说,这8位同志讲得都非常好。事实上,早在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之际,我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就闻风而动,在每个星期四的下午组织全体干部对宪法进行了全面的条文式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机关抓住时机,又举行此次系列专题讲座,这不仅使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宪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其他宪法相关类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机关的学习,更为我们人大保证宪法的实施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我认为,这次学习很有意义,也很有成效。下面我以“充分发挥人大作用,切实保障宪法实施”为题,再讲几点意见:
一、保证宪法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
1、保证宪法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的首要职责。
宪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保证宪法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保证宪法的实施,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化。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地位就决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首先要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精神的全面体现。
(3)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基和力量产生的源泉,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渠道,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保证。这些作用都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保证宪法的实施,否则,就是最大的失职。
3、保证宪法实施,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落实好国家的根本制度,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按照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行使国家权力。以上这些任务都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决定了人大必须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议决权中必须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决权,就是指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从行使议决权的目的上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即决策民主、立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从行使议决权的内容上讲,就是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行使议决权的程序上讲,就是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的民主的议决机制;从具体工作来讲,无论是重大事项决定方面的工作,还是地方立法工作,都要遵循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制统一,树立宪法权威。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中必须保证宪法实施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已是一部非常好宪法。但有了好宪法,却不一定能有宪政;一个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要实现宪政,要建设宪政国家,就必须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保证宪法从纸上走到现实生活之中,走到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之中。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监督,要有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一府两院”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监督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公权异化,防止公权侵害私权,以此来保证宪法的实施。
四、保证宪法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特别是1999年和今年的两次修改,都充分体现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完善,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宪法中的确立;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明确提出,这些重要的修改,都已经或将要对我国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都已经或将要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根本任务,以“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为工作主题,大力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建设,大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小康大同”、“治治大同”目标的实现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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