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代表行为
发挥代表作用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
做出《关于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
为了促进地方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日前结束的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做出了《关于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
此决定较详细地阐述了市人大代表应认真履行的职责,市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市人代会,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参加代表大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活动。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主动地持证视察,约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申请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应逐步建立健全代表参加各种活动的制度、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的制度、专业小组活动的制度等具体制度,各工作机构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建立档案,市人大常委每年就此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回原选举单听取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意见;定期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忠实履行代表职责,不认真行使代表权力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对在任期内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成绩突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能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作用发挥得不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批评。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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