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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立法
调研组结束在同调研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制订修改好这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地方性法规,7月11日至12日,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由主任李淳、副主任马骏带队,会同省建设厅有关人员莅同对《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田参加了调研活动。
特许经营制度,是指由政府通过特定程序,将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赋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提供持续、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通过收取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费用获得合理回报,政府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监管。
随着去年5月,《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我省部分城市的市政公用项目,如太原市天燃气项目、运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和我市西郊污水回用项目等,已经实行了特许经营。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同期间,调研组召开了由市发改委、财政、建设、物价、园林、工商、市政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代表及市政公用事业企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垃圾处理、环卫)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听取更多人的意见,了解各方面不同的利益取向,努力让政府、投资者、消费者三方面利益兼顾的精神贯穿这部《条例(草案)》的中心。使《条例(草案)》更加民主,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加适应公用事业的改革发展,更加接近于公平公正,更易操作。
座谈会上,大家紧紧围绕《条例(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主要包括:要准确界定特许经营者的资质,要合理规定特许经营的时限,要强化政府、社会的监管、监督和法律责任,要注重体现公用事业的公益属性等。并对《条例(草案)》中一些文字的表达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此,调研组给予了高度的肯定。通过座谈,大家一致表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难题已破,即将步入有法可依的实施阶段,即使政府先行试点,先易后难,最终待条件成熟后,也会在全省稳步推进,其前景值得期待。
(舒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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