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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集体合同条例》: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李晓红

    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基本确立,我国劳动关系还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签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与业主形成了合同式的新型劳动关系,这是市场经济的标志,也是法治的必然。但是鉴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阶段,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整体契约劳动关系难以全面达成,因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问题十分严重,也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因此维护公平的、和谐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影响劳动关系主要因素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地位不平等,不平等的地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会发生不平等现象。因此这就迫切要求我们立法机构为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而立法。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者集体作为一方与企业方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双方妥协一致后以合同的方式确立下来的契约。集体合同机制克服了单个劳动者这一弱势个体与企业不平等的弱点,从而使企业与劳动者集体之间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2003年经市总工会提出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的修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在第35次会议上通过了《大同市集体合同条例》同年省人大批准。
    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签定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录用、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共十一条,签定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代表去协商。
    条例还规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再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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