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立法权
用好立法权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五年回眸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长远规划、急用先立的原则,坚持立、改、废并重的方针,珍惜立法权,用好立法权,使我市地方立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我市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城市,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把立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换届伊始,常委会就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了定任务、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保质量的“四定一保”责任制。在《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出台前,为规范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草案),并予以通过;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又及时将其废止,并重新起草了《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再次予以通过。《立法法》出台后,为加强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还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常委会法律人才少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律咨询委员会,从社会上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为立法工作献计献策。与此同时,在每部地方性法规审议前,常委会主任会议都要听取法制委统一审议的工作汇报,对争议较大、群众关注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下基层调研,现场视察。如在审议《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两次视察古城内的古街巷、古民宅、古店铺、古城墙,并多次观看古城图片、模型,从而增强了这部法规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快我市立法步伐,是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追求的工作目标。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奋力拼搏,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五年规划的立法任务,取得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双丰收"。到目前,本届市人大及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2部,是前十年立法数量的总和,正在审议的有4部。归纳这些法规的特点,有"三多":一是创制性法规多。根据《立法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一些在全省乃至全国开创了先例,如《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大同旅游管理条例》、《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多,五年来共制定了7部。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力地保证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多,五年来共制定了5部。如《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在立法的同时,本届市人大及常委会修改、废止的法规也是最多的。五年来,共修改地方性法规4件,废止8件。
突出地方特色,严把立法质量关。为提高立法质量,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刚刚产生便确立了立法三原则,即地方性法规必须有地方特色,必须符合本地实际,必须有可操作性。为此,常委会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使立法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具体表现在:1.体现地方特色。典型的是《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大同市户外广告条例》、《大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在全国、全省影响很大,许多省市人大来信来人取经调研。2.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常委会十分注意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致力于平衡执法者的权力和责任,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特别是针对以往法规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定少的情况,在本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增加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
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之本。为保证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民主化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一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提出渠道单一的状况。二是开门立法,广纳群言。这是五年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每部法规草案在表决通过前,都要组织立法调研,注意走群众路线,并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其中举行听证会在全国是最早的。有些法规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就在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三是注重改进常委会审议制度和表决制度。以前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基本上是二审制,本届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条例,首次用法规确立了审次制度,对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实行了三审制或多审制。常委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表决方式也由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并严把法规草案的起草关、审议关、表决通过关,从而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我市的地方立法质量,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