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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人大网首页->>决议决定->>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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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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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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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决定


(2007年2月1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已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活动依法进行了规范,鉴于《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废止,为加强我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向全市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为保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原料、从业人员、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要重点查处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
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布点应严格审批,严禁在市区范围内布设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要合理,应符合公共安全的需要。
    市供销合作社应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做好全市的烟花爆竹批发工作。
    五、公安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违法托运、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零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数量要符合安全条件,对违法零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处置。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放地点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作出限放或禁放规定时,应向全市公告。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处罚。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对滥用职权、玩急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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