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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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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大同古城的决议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听取审议了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的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大同是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首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同古城是大同历史文化名城最集中的体现,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发挥着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的作用。保护好大同古城,对大同的两个文明建设,"二次创业"和发展旅游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古城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关系没有解决好,使古城内的各种古建筑及古城传统风貌,受到严重的建设性破坏,抢救大同古城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会议指出,保护古城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古城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使全市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确立古城保护意识,增强保护古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行爱古城、爱大同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全市人民"保护古城,人人有责"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要大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人民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古城的观念。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同古城的现状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把大同古城的城墙、街巷、寺庙、民宅、名居、店铺等各种古建筑列入古城保护范围,尽快制订《大同古城保护规划》、《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使古城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在规划未出台前,对古城内目前尚未批准实施的拆迁改造计划停止计划。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保护古城。要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并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要加大体制改革的力度,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古城和文物保护。
    会议强调,保护古城关键在领导。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名城保护力度,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名城保护工作;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古城和古城传统风貌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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