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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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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12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学习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它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努力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和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对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管自己是否赞成,必须维护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带头贯彻执行,并负责监督对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力戒任何形式主义,使所提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法、言之有据、行之有规。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按《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和其它会议资料,并积极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填写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卡。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一般情况下不要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服从安排,认真负责,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大组、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活动,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本组的代表履行好职责。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分工定点联系代表,要向所联系的代表及时传达常委会会议精神,就常委会工作情况经常征求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带动和影响所联系的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行使好职权,履行好职责,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的工作时间上发生冲突时,要搞好协调,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带头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代表的监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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