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议 决 定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关于接受孙辅智辞职的决定 (2003年6月20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孙辅智同志关于辞去大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申请,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孙辅智辞去大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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