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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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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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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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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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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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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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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2006925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最好的政治组织形式。2000年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以来,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人大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从而有力的支持和促进了全市人大工作的开展,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精神,贯彻落实2006年省人大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晋发[2006]20号)精神,使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的发挥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作用,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自觉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更好地实现党对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领导问题,使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3)健全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部署人大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实行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认真解决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党委做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评测时,按规定安排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4)重视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好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具体工作制度,坚持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报告结果。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5)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是本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受本级单位领导,对本级党委负责。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通过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和部署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注意听取党员人大代表、党员人大委员及人大机关党员的意见,及时掌握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党委反映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规划和计划以及拟通过的主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报请党委决定和批准。人大常委会党组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党委意图,把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主张在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实现。
    (6)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教育、研究和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总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必修课程。各级党委和有关方面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在搞好程序性报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深度报道。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要及时全面准确报道,要加大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宣传的力度。
    二、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7)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好会议。各级党委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会议质量。“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按照规定到会,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负责的予以落实。坚持和完善公民以及有关人士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扩大议事公开程度。
    (8)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要把立法工作作为我市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市委要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坚持审查批准立法规划、计划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决议、决定草案)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筐架的要求,确定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认真贯彻立法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要编制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增强立法的计划性;把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上,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严格立法程序,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听证、审议等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多方起草法规草案的途径,扩大立法的民主性;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立法水平。
    (9)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的力度,使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或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应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等监督手段,以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加强各级人大信访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特别要继续做好主任会议研究重点信访案件工作,提高人大信访工作水平。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事项、过程和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10)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关于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法律规定应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要认真贯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依法有效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监督检查等加强决议、决定落实工作。
    (11)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党委推荐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应事前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提供情况。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由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要实现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
    (12)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加强与兄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外地方议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相互借鉴,促进工作。
    三、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
    (13)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同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有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在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人大代表的提名推荐工作。防止和克服把人大代表职务当作荣誉职务或照顾性安排的倾向,严把代表素质关。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当提高来自基层人大代表的比例。对政党、社会团体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注重考察其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能力情况。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探索代表依法退出机制。
    (14)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宪法与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具体制度,为代表知情议政提供信息。“一府两院”应于每年年中向人大代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可建立与代表联系沟通的网络工作平台。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立法和监督等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的范围。要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有所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妨碍、阻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法,丰富代表的活动形式。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15)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按照《市人大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办理和督办工作。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责任制,必要时“一府两院”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避免谁提出谁办理的现象发生。对应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抓紧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16)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接待人大代表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等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把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履行代表职责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履行代表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个人或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17)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切实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际,了解实情,讲求实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良好形象。努力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负担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18)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及委员的机构。各级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规定,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及委员的结构。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和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也要有具备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现代专业知识的同志,适当提高中青年同志和专职委员的比例,形成合理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9)加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干部使用交流的力度。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推进和扩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干部交流。各级党委每届要安排一些后备干部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任职,注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选拔一些干部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任职。
    (20)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条件。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和充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编制,切实解决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编制不适应工作要求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视察、立法、执法检查、宣传、对外交往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注重解决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财政困难县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办公条件。
    (21)加强市县(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联系。通过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邀请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组织研讨和培训等形式,沟通情况,加强交流,总结经验,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整体水平。
    (22)重视做好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作。认真贯彻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实现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高会议质量。组织好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管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有条件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确保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合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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